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837623号“三习生态 SANXI
ECOLOGICAL AGRI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012号
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三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7623号“三习生态 SANXI ECOLOGICAL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8422号“N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15725号“勤俊园QINJUNYUAN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25441号“晶叶JING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87240号“新龙鑫.农业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90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现多指美好的事物,将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