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279995号“Intraw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96号
申请人:约克夏(浙江)染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279995号“Intraw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806号“INTRA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股东,二者已签署共存协议,双方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1、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息截图;2、商标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双方商标共存的同意书,我局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