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22349863号“孚旦家纺FUDAN
Hometextil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438号
申请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孚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4日对第22349863号“孚旦家纺FUDAN Hometextil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家用纺织品行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86528号“孚日SUNVIM”商标、第3216396号“孚日SUNVIM”商标、第10128646号“孚日家纺”商标、第6272677号“孚日大家纺”商标、第6923867号“孚日大家纺 孚日 Sunv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本案被申请人此前早已知悉申请人系列商标存在,且已经多次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同时是对申请人系列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介绍、门店照片、所获荣誉;
3、申请人销售额、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4、申请人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5、行业协会推荐函、广告投入;
6、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通过第167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罩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罩、被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床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在案并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孚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主要认读文字“孚日”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孚旦”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注册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已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