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72438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38号

       

      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4382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3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献、宣传杂志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属于相关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嫩肉剂、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财神”图形,“财神”是中国民间普遍供奉的一种主管财富的神明,具有封建迷信色彩,作为商标使用在酱油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