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7905号“HEALTH NUCLE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05号
申请人:HLI NUCLEUS HOLDING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7905号“HEALTH NUCLE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285号“健康在线 K及图”商标、第11023100号“Nucle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十六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66564号“HEALTH U&F”商标、第5966188号“NUCLEUS SOFTWARE及图”商标、第7658862号“Heal+h Dr.ey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76764号“Nestle Health Science及图”商标、第10589247号“赫优仕 HEALTH”商标、第16193590号“BIOFU 博芙 HEALTH”商标、国际注册第1254379号“Samsung HEALTH”商标、第5892108号“永文健康 HEALTH及图”商标、第6735653号“HEALTHCASTLE”商标、第6942394号“荟康堂 health club及图”商标、第9008835号“HOLOGRAPHIC HEALTH及图”商标、第9532665号“崐崘谷 Health Club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76764号“Nestle Health Science及图”商标、第10589024号“赫优仕 HEALTH”商标、第13223941号“Health Land及图”商标、第13599887号“美年大健康 Health 100及图”商标、第13662718号“ciher Health 先河康品及图”商标、第13968756号“HEALTH CROSS及图”商标、第18367124号“HEALTH U&F”商标、第18459438号“JACK NATHA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35、42、44类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第35、42、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