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888181号“星愿联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096号
申请人:北京星语心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8181号“星愿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86326号“星愿茶文化 DESIRE STAR TEA CULTURE”商标、第3746213号“星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4、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地域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5、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学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读文字“星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