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331号“CAMBRIDGE
ASSOCIAT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23号
申请人:康桥汇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09、36、41、42类第1428331号“CAMBRIDGE ASSOCI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CAMBRIDGE ASSOCIATES”作为一个整体已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中“CAMBRIDGE”指示了申请人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来源,不会使用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09、36、41、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杂志、新闻报道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国际注销程序,在投资及金融规划;投资和财务控制与管理;资本投资共同储金或者证券投资组合的管理;基金投资;提供有关投资和金融话题的在线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在线金融信息数据库,以访问、分析和监测有关其投资的数据;投资和金融绩效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即投资基金的业绩报告、基准指数以及证券投资组合的分析;提供投资和金融领域的统计信息;投资及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分析;通过网站提供关于投资和金融主题的信息服务上予以核准注销。
经复审我局认为,“CAMBRIDGE”可译为“剑桥”是英格兰东部城市,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而申请人住所地不在该地,用作指定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来源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36、41、41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