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2724695号“周大生 C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84号
申请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4695号“周大生 C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5102号“CTS”商标、第6746426号“旅 C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0332325号“周大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第30631323号“周大生”商标、第30056657号“周大生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31739952号“周大生 因爱而美 为爱而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除申请注册了本案引证商标三至六外,还恶意抢注多件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至六商标信息;2013-2015年周大生品牌宣传手册部分节选;部分媒体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引证商标五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英文字母构成、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胸针(首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所有人恶意抢注多件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