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夫达优铺 FUDAYOUP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325805号“夫达优铺 FUDAYOUP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73号

       

      申请人:西昌市斯夫达零食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5805号“夫达优铺 FUDAYOUP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9934号“达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991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