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7347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88号 - 申请人:阳高县盛世鸿图种植专业合作社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973470号“盛世鸿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88号

       

      申请人:阳高县盛世鸿图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山西叁陆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3470号“盛世鸿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6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77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452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096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8874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358020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2、申请商标为中文“盛世鸿图”,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中的中文相比较,均由四个汉字组成,分别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上述五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人员招收服务以外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人员招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