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4830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73号
申请人:北京好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3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2253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文健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