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094932号“沙粒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87号
申请人:福建尚融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4932号“沙粒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11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32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9182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沙粒云”及图形组合构成,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所示事物相同,在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沙粒云”及图形组合构成,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所示事物相同,在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沙粒云”及图形组合构成,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三所示事物相同,在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