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L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534261号“HL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83号

       

      申请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4261号“HL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7346号“喜乐门 H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4373101号“SUEBOX H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73105号“HOLIMAY INTERATIONAL H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