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斯舒伯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311263号“麦克斯舒伯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830号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263号“麦克斯舒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麦克斯·舒伯特(MAX SCHUBERT)是申请人旗下Penfolds(奔富)酒庄首次酿酒师的名字,也是申请人旗下酒类产品的品牌名称,将其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上,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及产地造成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