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淘生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0507322号“淘生活”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5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阿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阳曙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07322号“淘生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1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9月07日至2018年09月0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旗下的“淘宝网”是中国最大的移动商务平台,具有极高的市场影响力。“淘生活”是“淘宝网”提供的一个集信息、交易、评价于一体的本地生活服务信息平台,包括家政、家居维修、婚礼安排、法律、汽车、招聘求职等服务信息。复审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复审商标应予维持。2、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显然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利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介绍材料及申请人、申请人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2、媒体对申请人及其移动商务平台“淘宝网”的报道材料;
      3、申请人淘宝网站的操作页面信息截图材料;
      4、淘宝网专项数据审计报告书、市场调研报告书及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名单材料;
      5、申请人开展的宣传“淘宝网”的活动材料;
      6、“淘宝”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7、宣传“淘宝网”的报纸期刊、广告发布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8、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以“淘宝”为搜索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信息材料;
      9、在“淘生活”上发布及查找生活服务信息的方法介绍材料;
      10、“淘生活”的操作页面截图材料及媒体对“淘生活”的报道材料;
      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官网信息材料及其注册的商标信息材料;
      12、被申请人多次针对申请人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异议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第45类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除提交了其在评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13、“淘公仔 淘生活旗舰店”、“淘公仔 淘生活 TAOLIVE”店铺信息截图材料;
      14、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网站信息截图材料及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书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7日在第45类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09月07日至2018年09月0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8仅能证明申请人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对“淘宝网 Taobao.com”、“淘宝”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至证据10仅能证明申请人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而“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证据12和证据1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未体现证据的形成时间及商标使用主体,且证据13体现的商品信息为玩偶玩具,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