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DEMARI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260431号“DEMARI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57号

       

      申请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431号“DEMAR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4536号“DE MAR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12056号“DEMIK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DEMARINI”与引证商标二“DEMIKINI”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带(衣服)、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带(衣服)、腰带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带(衣服)、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