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935300号“宝得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57号
申请人:广州驰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5300号“宝得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1355897号“宝得利”商标、第32481396号“宝德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两件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应当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池”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