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REPLASTY POWER A 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012465号“REPLASTY POWER

    A+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37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465号“REPLASTY POWER A+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33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96790号商标、第1319273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872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5129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3693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55632号商标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继伟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