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小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158230号“米小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83号

       

      申请人:钱洪
      委托代理人:杭州山泰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8230号“米小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5888号“小米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948号决定予以撤销;第12226511号“小米乐 马拉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945号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审理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