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小隐市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879770号“小隐市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89号

       

      申请人:深圳市力创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博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9770号“小隐市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53159号“小隐 xiao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89617号“小隐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64909号“小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驳回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尚处撤销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隐”百度百科释义、申请人举办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小隐”,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