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331931号“MATRIX 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39号
申请人:玛特瑞克斯视觉影像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1931号“MATRIX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35234号“MATRIX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依法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67751号“Matr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人脸识别设备”商品,驳回其余商品,至本案审理时,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8854号“Matrix CONTR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7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近摄镜;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导航仪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