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相信自然的力量 雨林古树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977703号“相信自然的力量 雨林古树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48号

       

      申请人:勐海雨林古茶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7703号“相信自然的力量 雨林古树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联系。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合同及付款凭证、广告宣传片、广告投放方案排期表、产品包装及宣传册、媒体宣传报道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信自然的力量雨林古树茶”易被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