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565841号“肖半仙 羊肉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36号
申请人:方发友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5841号“肖半仙 羊肉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设计体现出申请人对于行业的热爱与展望,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肖半仙 羊肉汤”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文字“肖半仙 羊肉汤”中的“半仙”是对从事星相、占卜、巫医等迷信职业者的旧称。若申请人将该文字用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