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LVE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9198号“ALVE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05号

       

      申请人:ALVEUS GMBH(德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198号“ALVE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0954号“ALOE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删除“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与食品、茶饮料和类似茶的饮料(酒精饮料除外)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与茶相关的零售服务;与茶相关的批发服务”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其余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自愿删除“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与食品、茶饮料和类似茶的饮料(酒精饮料除外)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与茶相关的零售服务;与茶相关的批发服务”服务,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