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GROUPE PARTOUC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604265号“GROUPE PARTOUC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43号

       

      申请人:百多士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4265号“GROUPE PARTOUC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英文名称,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且在申请人其他类似情形的案件中,商标局并未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摘页、经公证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网络搜索的媒体宣传报道资料、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档案、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ROUPE PARTOUCHE”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和其他案件的裁定结论,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