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491581号“极简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496号
申请人:福建省石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1581号“极简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具有识别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极简灰”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灰色的一种,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砖等商品上,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