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597374号“Multi-Tur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159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7374号“Multi-Tu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Multi-Turbo”非为常见外文搭配,可翻译为“多个涡轮”,含义与指定服务项目无直接关联,并未直接表明服务内容,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选用“Multi-Turbo”具有特定的引申含义,其联想引申的含义并未直接显示服务特点。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turbo”有道词典释义;2、“涡轮”相关介绍资料;3、在先判决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Multi-Turbo”,其中“multi”可译为“多个;许多”,“turbo”可译为“涡轮增压器”(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第1317页、第2172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