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376373号“神秘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50号
申请人:深圳市神秘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6373号“神秘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027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撤销其在游乐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二者并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