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92672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68号 - 申请人:广州市十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19267246号“十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68号

       

      申请人:广州市十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天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19267246号“十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2014年8月19日广州市十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成立,“十牛”为申请人企业商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2、2014年9月申请人分别在先申请注册了第15414359号商标、第15452157号商标。同时,2016年起申请人共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5枚“十牛”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十牛校园”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企业经长期的推广宣传,已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十牛 X-BULL及图”商标、“十牛校园及图”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书中列举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关于申请人企业的媒体报道;
      2、申请人“十牛”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及部分发票;
      4、申请人列举其所获荣誉;
      5、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列表。
      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书首页中列举了第21131984号“十牛 X-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90137号“十牛社区 X-BULL COMMU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我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来我局领取答辩通知,并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答辩书。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其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已有其他包含文字“十牛”的商标获准注册。3、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注册,2017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摄影等服务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20日止。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列举的引证商标一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9类传感器等商品、第41类书籍出版等服务、第42类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于2016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即其名下商标列表)可知,申请人名下第15452157号“十牛校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14359号“十牛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引证商标三、四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均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十牛校园”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十牛”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中文“十牛”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十牛”商号的在先商号权。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或显示的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显示证据形成的时间,或仅为网页打印件图片信息模糊不清。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十牛”作为申请人商号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摄影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的“十牛 X-BULL及图”商标、“十牛校园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但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将其使用“十牛 X-BULL及图”、“十牛校园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十牛 X-BULL及图”、“十牛校园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十牛”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鉴于被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答辩意见,且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未再将被申请人的逾期答辩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质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