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森福源 SENFU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4909195号“森福源 SENFU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25号

       

      申请人:河南唐医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9195号“森福源 SENF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其与第10174911号“森福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55369号“福源森 FUYUA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51445号“福森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036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无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应当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森福源 SENFUYUAN及图”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