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696403号“保环益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72号
申请人:深圳市保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6403号“保环益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和内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保环益民”组成,其中“保环”易被认读为“环保”,其指定使用在米浆、豆奶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