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912号“GY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00号
申请人:盖德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7类第1452912号“GY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88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GYDE”与引证商标 “gyD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房屋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