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通立 Tong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929251号“通立 Tong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43号

       

      申请人:杭州伟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9251号“通立 Tong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委托设计而成,具有特殊寓意。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77063号“To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8693号“立通 HOLLY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54748号“立通无线 Le@d 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95444号“立通无线 lead 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95450号“立通无线 lead 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42751号“通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所有人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四、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使用意图,而系列引证商标并未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址等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18年11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通立 TongLi”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TongLi”,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立通”,引证商标三、四、五显著文字“立通无线”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频器、计算机终端设备、带有集成电路的电路板、可变电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变压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