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3678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237号
申请人:朱文鑫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7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91185号“归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图形部分易认读为文字“归”,与引证商标显著文字“归”整体认读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