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OUM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61924号“YOUM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96号

       

      申请人:恩布拉科压缩机工业和制冷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1924号“YOUM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808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安全测试报告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YOUMMA”与引证商标“YOYMMA”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