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6884403号“Born fre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73号
申请人:宁波江北甬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冠佑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对第16884403号“Born fr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946007号“Born 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77738号“Born 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奶瓶用奶嘴、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阀、出牙咬环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0类出牙咬环、奶瓶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如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奶瓶用奶嘴、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奶瓶阀、出牙咬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牙咬环、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Born fre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Born free”字母构成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