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阳光之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20161号“阳光之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93号

       

      申请人:杜卡•萨拉帕卢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161号“阳光之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33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加工过程、使用地域、消费群体存在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简介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阳光之路”与引证商标“阳光之路”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一致,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