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05604号“药师龙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83号
申请人:深圳市大白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润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5604号“药师龙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药师龙珠”,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6762号“金药师”商标、第12739298号“好药师”商标、第19837472号“小药师”商标、第22913887号“好药师”商标、第34744626号“好药师”商标、第23392171号“小药师”商标、第9232360号“药师福茶”商标、第27568940号“好药师www.ehaoyao.com及图”商标、第22914533号“好药师”商标、第7290405号“老药师”商标、第4543860号“金药师”商标、第22144416号“好药师”商标、第4492011号“老药师”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