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5172号“iDESIG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845号
申请人:INTERDESIGN,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5172号“i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2631号“iDESIGN PARKE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待共存事宜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iDESIGN”与引证商标“iDESIGN PARKETT”相比较,均包含显著标识文字“iDESIGN”,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地垫、浴室防滑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板覆盖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