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5023831A号“MEN'S WEARHOUSE
MW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39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人衣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8日对第15023831A号“MEN'S WEARHOUSE MW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产品及“海澜之家•男人的衣柜”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其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作为与“海澜之家”系列商标联合使用的“男人的衣柜”系列商标同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714055号“男人的衣柜及图”商标、第13479584号“男人的衣柜”商标、第23335970号“男人的衣柜Men'sWardro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考虑到申请人“海澜之家•男人的衣柜”商标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明显知晓申请人品牌,其具有抄袭摹仿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 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申请人“海澜之家•男人的衣柜”商标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4、申请人纳税证明、年度报告;
5、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海澜之家•男人的衣柜”所获荣誉资料;
7、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消费者。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复印件):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的相关介绍;3、被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4、被申请人的产品订单;5、被申请人网站截图;6、国图资料及相关媒体报道等。
申请人提交的质证理由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为2017年3月31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故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不享有在先商标权。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英文“MEN'S WEARHOUSE”、字母“MW”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英文“MEN'S WEARHOUSE”可译为“男人衣仓”与引证商标一、二“男人的衣柜”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帽、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十字褡、服装绶带、修女头巾、神父左臂上佩带的饰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虽然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提及第12006956号“男人的衣柜”商标,但鉴于其在理由书中并未就该商标提出主张,故我局在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游泳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领带、腰带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