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谷丰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059193号“谷丰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405号

       

      申请人:广州谷丰园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9193号“谷丰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3606号“丰谷FENG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谷丰”与引证商标的中文“丰谷”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