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现场流程革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20450号“现场流程革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20号

       

      申请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450号“现场流程革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申请人已注册的“GEMBA PROCESS INNOVATION”英文商标而进行注册的,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具有显著性。许多包含“流程”、“革新”字样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已注册的“GEMBA PROCESS INNOVATION”商标信息、有道词典释义、与申请商标情况相似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现场流程革新”作为商标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指定商品及第35类、第37类、第38类、第42类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英文商标已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第37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