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333806号“一席尊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402号
申请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33806号“一席尊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58636号“一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372910号“一席 一席画教育中心 YI XI HUA EDUCATION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经查,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人产品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活动的报道、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