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HA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50570号“CHA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55号

       

      申请人:东莞柏翠科门窗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百瑞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0570号“CH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31472号“前信汽车服务 CHASE AUTOMOBILE 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hase”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且无其它显著部分使之可以与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建筑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