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352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79号 - 申请人: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7352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79号

       

      申请人: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35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1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纤通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