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483号“VERS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04号
申请人:XILINX,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483号“VERS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8248号“VERS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0805号“VER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66901号“Ver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82935号“VER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08103号“VERSA Analy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VERSAL”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VERSAL”、引证商标二的外文“VERSA”、引证商标三的外文“Vernal”、引证商标四的外文“VERSA”、引证商标五的外文“VERSA Analytics”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即自适应计算加速平台;中央处理器,即矢量处理器阵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