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0960191号“新康普霸”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8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法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菏泽农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60191号“新康普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05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菏泽农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法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法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960191号第1类“新康普霸”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大量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有效宣传和使用。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证据材料供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新康普霸”相关产品在腾讯视频做的广告链接(光盘);
2.相关产品部分物流发货单原件、复印件及工作证明;
3.做实验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4.视频材料;
5.北京美泽林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播放通知;
6.产品宣传手册及图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菏泽市农可信微肥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农业肥料”等商品上,于2013年9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3年9月6日。2017年5月9日,菏泽市农可信微肥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菏泽农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4内的视频广告材料均未被公证,对其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证据2-物流发货单和证据5-广告播放通知均未涉及到复审商标,证据-3实验材料非商业使用证据,证据4内的其他视频材料和证据6内的产品宣传手册及图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农业肥料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