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231558号“甜蜜俱乐部SWEET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381号
申请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1558号“甜蜜俱乐部SWEET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4920号“甜蜜服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48402A号“甜蜜系统SWEET 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23809号“甜蜜 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91132号“乐园 SW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786698号“桑甜品堂SW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743578号“SWEET MIX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39518号“甜蜜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509648号“SWEET MIX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618740号“甜蜜园TIANM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4249448号“SW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226278号“甜蜜屋TIANMI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引证商标五的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尚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尚处于诉讼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六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行政诉讼阶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一包含相同显著识别中文“甜蜜”,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十包含相同英文“SWEET”,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样品散发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八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