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FRO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30984号“FROG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31号

       

      申请人:里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0984号“FRO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2636号“旺仔 青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86499号“CHOCOLATE FRO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147102号“旺仔 青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105351号“弗洛格 FR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糖;糖果;饼干”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正积极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讨出具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三、四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在冲突商品上的撤销公告、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的往来邮件及其译文、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四商标档案、关于“FROG”和“Chocolate Frogs”的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糖;糖果;饼干”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6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3、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驳回“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核准“糖果;糕点”等商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12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4、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甜食;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译为“青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