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233383H号“I
EXTREM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88号
申请人:波拉创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03类第1233383H号“I EXTREM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类第853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第0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I EX TRE ME”与引证商标一“I'EXTREME”字母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剃须用化妆制品之外的化妆制品和上妆制品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指定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23日